案例回顾医方未按照指南诊治,致贲门癌患者

2025/3/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患方诉称

年7月初,褚某(男,82岁,)在t医院检查出患胃底贲门癌疾病。同年7月9日,医院。同年7月15日下午,褚某经手术切除了一半食道、整个胃部、3/1十二指肠,术后重新缝合。术后48小时起,褚某腹部出现肿胀疼痛,年7月23日褚某死亡。

二、患方观点

1、死亡过程这么短,原告认为死因应该是心、肺或脑梗。病历显示:医院用药量不当是造成病人血栓形成的因素。病历里反映出:手术过程及术后出血量很小(cc),说明麻醉、止血环节没有针对患者个性(如血黏度较高)用药,止血药(凝血剂)、麻醉剂过量,导致梗阻高概率发生。

医院未进行风险评估与备案。医院对高龄病人施行大手术前应全方位检查,术后风险做充分评估并应备足预案。从病历看,医院所做备案与风险评估非常粗浅,专业与态度都存在问题。如对于一个下肢有静脉曲张、大手术时出血量小、后静卧多日的老人,应该有预防血栓形成的措施与方法。

可事实上,就仅在7月20日用了一次依诺肝素钠注射液,一旦血栓形成就来不及了。术后没有超声波检查,也没有制定出现血栓采取的必要措施,以至于出现如此的人命事件。

2、术后,两个危险迹象没有引起被告重视与处理(会诊、转ICU)。其一,术后40-44小时,病人血压很低(上压70、下压40左右),主刀张医师只是加营养液加水分。其二,术后48小时到死亡,腹部一直肿胀,这可能与内出血、漏液等有关,医院注入利尿剂后,肿胀一直存在,死亡时肚子肿胀得十分厉害。

3、被告对高龄病人手术风险缺乏全面评估。医院对82岁高龄病人采取如此之大的切除手术,动机是追求经济效益而不是治病,原告请求法院在道义上给于谴责。手术是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

4、从被告提供的病历结构来看,被告病历管理存在问题,病历可信度不足。病历结构是各类别直列式清单,这样的清单是科室部门后上传,而不是各科室每天上传封存、第二天或以后就无法修改。

原告要求封存病历是年8月6日,科室修改病历的时间充足,因此,可信度值得怀疑,从被告提供的病历找死因希望渺茫。外行人看病历也能发现内容乱、逻辑性差,如缺失7月22日医生“住院病历”,这一问题值得注意。

5、医院的《风险告知书》签字流程很不严谨,并未告知家属风险,相当于走过场。签字人小学没毕业,也没有看文字内容,就按照医生要求在指定位置签字;医生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口头说明。对于如此大的手术,医院这样做法很不负责任。

6、诉讼请求:被告依法赔偿四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元。

三、医院辩称

根据x省医学会鉴定专家组成员认为:患者褚某高龄,贲门恶性肿瘤术后、有多年高血压病史,存在血栓形成的高危因素,在目前医疗水平下肺栓塞的形成不能完全避免。肺栓塞致呼吸心跳骤停病情危急,抢救难度大,死亡率高。

故患方自身因素是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医方术后管理欠规范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也存在一定相关性。本案当中结合患者的年龄和先前的基础病、恶性肿瘤术后等病症,认定被告责任以10%为宜。

四、省医学会鉴定意见

甲医院的诊治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根据《肺血栓栓塞症诊治与预防指南》,本例患者高龄,贲门恶性肿瘤术后、有多年高血压病史,存在血栓形成的高危因素,在目前医疗水平下肺栓塞的形成不能完全避免。

肺栓塞致呼吸心跳骤停病情危急,抢救难度大,死亡率高。故患方自身因素是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医方术后管理欠规范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也存在一定相关性。

六、法院判决

年3月1日判决,医院承担20%的民事责任,赔偿.25元(.25元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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