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患者甲磺酸阿美替尼联合化疗作为可
2021-2-2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1.试验药物简介
阿美替尼是针对EGFRTM突变的抑制剂,属于第三代EGFR抑制剂。
本试验的适应症是小细胞肺癌围手术期治疗。
2.试验目的
比较阿美替尼联合化疗或安慰剂联合化疗作为可完全切除的EGFR敏感突变的II-IIIB(选择性IIIA/B)期NSCLC围手术期治疗的无事件生存期
3.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I期
设计类型:平行分组
随机化:随机化
盲法:双盲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试验人数:人
4.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本项临床研究,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
3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经一名胸外科主治医师判断能够行以治愈为目的的R0手术切除的II期、IIIA期(T1N2、T2N2、T3N1、T4N0和T4N1)和选择性IIIB期(仅T3N2)NSCLC患者(腺癌),疾病分期按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国际抗癌联盟(UICC)第8版肺癌分期标准。R0切除术包括肺段切除术、肺叶切除术、双肺叶切除术、全肺切除术或袖状切除术。N2淋巴结的诊断优先推荐进行支气管内超声(EBUS)、纵隔镜或胸腔镜活检,如在活检阴性或无活检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全身18F-氟代-脱氧葡萄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加造影剂增强计算机断层扫描(CT);必须由活检或PET-CT两者其一来检查N2淋巴结
4确认为EGFR敏感突变(包括外显子19缺失或LR突变,两者单独存在或共存其他EGFR位点突变均可,TM突变阳性者可入组)。EGFR突变的确认方式:①已有根据CobasEGFRMutation试剂盒或厦门艾德EGFR(ADx-ARMS;Super-ARMS法)检测试剂盒,采用肿瘤组织或血液样本,在研究中心的实验室进行的EGFR突变检测阳性(接受细针穿刺活检的标本);②未有既往检测结果的,需提供肿瘤组织(可额外提供血液样本)。肿瘤组织和/或血液样本需经中心实验室检测确认EGFR突变阳性。肿瘤组织标本可以是首剂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存档的,也可以是新采集的。肿瘤组织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后提供约10张3~5μm厚度的切片送检中心实验室。中心实验室检测不接受细针穿刺活检的标本
5按照RECISTv1.1标准,受试者必须有通过CT或MRI检查的≥1个可测量靶病灶。对靶病灶的要求为:未经过照射等局部治疗,基线期最长径≥10mm(如果是淋巴结,要求最大短径≥15mm)。肿瘤影像学评估需在随机前的28天内进行
6东部肿瘤组织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PS)评分为0或1并且在之前2周没有恶化,最小预期生存大于12周
7育龄期女性患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有效性随访/研究用药结束6个月(以后发生者为准)内愿意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附录J)且不应该哺乳;男性患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有效性随访/研究用药结束6个月(以后发生者为准)内愿意使用屏障避孕(即避孕套)
8女性患者在随机前3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或者满足下列标准之一证明没有妊娠风险:a.绝经后定义为年龄大于50岁和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替代治疗后闭经至少12个月。b.年龄小于50岁的女性,如果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或以上,且促黄体激素(LH)和卵泡刺激激素(FSH)水平在实验室绝经后参考值范围内,也可认为是绝经后。曾经接受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双侧输卵管结扎除外。
5.排除标准
1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除肺腺癌以外的其他肺癌病理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混合SCLC和混合NSCLC、大细胞神经内分泌癌以及肉瘤样癌
2有恶性胸腔积液。胸腔穿刺术明确的非恶性胸腔积液可以入组
3计划在术前对肺癌进行放疗,或仅接受楔形切除术的患者
4接受过下列任一治疗:a.既往接受过针对非小细胞肺癌的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或靶向治疗药物(如靶向EGFR、VEGFR等通路的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单克隆抗体等)等。既往因I期或II期NSCLC接受过手术的患者可入组。b.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使用过具有抗肿瘤治疗适应症或具有肿瘤辅助治疗作用的中药及中药制剂(药物名单详见附录D)。c.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患者曾接受过大手术(如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等),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经历创伤性小手术(活检、支气管镜检和胸腔引流术)。外科大手术定义参照附录H的年11月1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d.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CYP3A4强抑制剂、诱导剂或为CYP3A4敏感底物的治疗窗窄的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名单详见附录D)。e.正在接受/仍在洗脱期内已知可延长QT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名单及洗脱时间详见附录D)。f.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作为受试者参加其他临床试验(参加无干预措施的回顾性观察性研究的受试者除外)或仍在其他临床试验的研究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筛选失败除外)。g.既往曾接受过胸部放疗的受试者。
5骨髓储备、肝肾器官功能不足,达到以下实验室数值(要求实验室检查抽血前1周内无纠正治疗):a.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1.5×/L(/mm3);b.淋巴细胞计数绝对值<0.5×/L(/mm3);c.血小板计数<×/L(,/mm3);d.血红蛋白<90g/L;e.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确诊Gilbert综合征患者,总胆红素>3.0mg/dL);f.丙氨酸氨基转移酶>2.5×ULN;g.天冬氨酸氨基转氨酶>2.5×ULNh.肌酐>1.25×ULN,或根据附录F的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rCl)<50mL/min;i.血清白蛋白(ALB)<28g/L;j.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6符合以下任一一项心脏检查结果:a.按照附录E中的Fridericia公式进行QT间期校正(QTcF),静息状态下的3次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平均校正QT间期(QTcF)msec;b.静息ECG提示节律、传导或ECG形态学异常,且该异常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3度房室传导阻滞、2度房室传导阻滞和PR间期msec等);c.存在任何增加QT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40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或延长QT间期的任何合并药物。d.心脏彩超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7在随机前28天内进行肺功能检查,如有临床指征,在筛选期需重复进行检查。预期术后第1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和扩张能力占预计值百分比<40%和/或最大耗氧量(VO2max)≤10mL/kg/min
8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下述病史除外:a.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年无活动并且复发风险极低;b.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c.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d.根治术后的局部前列腺癌
9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新发的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心绞痛
10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脑卒中(包括出血性和缺血性)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11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过临床显著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胃溃疡出血、活动性咯血或患有脉管炎等
12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深静脉血栓、肺栓塞等(植入式静脉输液港、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除外,这几种情况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13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筛选期空腹血糖≥7.8mmol/L或糖化血红蛋白检测值≥7.5%的糖尿病患者
14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包括:高血压心血管风险水平分层为高危及以上;既往有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病史;研究治疗前2周内曾因血压控制不良调整降压药治疗;筛选期内收缩压≥mmHg或舒张压≥mmHg
15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2周抗生素静脉给药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治疗性静脉或者口服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接受预防性抗生素治疗(如预防泌尿系感染)的患者可以入组
16首次给药前30天内已接受连续类固醇治疗超过30天,或需要长期(≥30天)使用类固醇治疗者(需要长期吸入糖皮质激素的哮喘患者除外),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7已获知存在活动性传染病,如活动性乙肝(筛选期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到HBV-DNA检测值高于所在研究中心检验科正常值上限)或丙肝(定义为筛选期丙肝病毒抗体[HCV-Ab]检测结果阳性,且HCV-RNA阳性)、结核(1年内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的证据)、梅毒(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与非特异性抗体均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抗HIV抗体阳性)等。不主动筛选活动性传染病
18临床上严重的胃肠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例如无法口服药物、难以控制的恶心或呕吐、大面积胃肠道切除史、未经治愈的反复腹泻、萎缩性胃炎、未经治愈需长期服用质子泵抑制剂类抑酸药物的胃部疾病、胃肠道梗阻、活动性憩室炎、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等
19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B级肝硬化
20任何严重或者未控制的眼部病变(特别是严重干眼综合征、干性角膜结膜炎、严重的暴露性角膜炎或其他可能增加上皮损害的疾病),经医生判断可能增加患者的安全性风险;或需要手术或预期研究期间需要手术治疗的眼部异常者(不需要紧急手术的白内障患者除外)
21已知或可疑有间质性肺病的受试者;其他可能会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例如特发性肺组织纤维化、机化性肺炎/闭塞性细支气管炎等)
22既往有严重的可干扰评估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重度抑郁、癫痫或痴呆等
23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受试者
24对阿美替尼或其他研究药物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的患者
25经研究者判断其他任何可能对研究的程序和要求依从性不佳的患者
26研究者判断存在任何医学状况或社会状态可能干扰受试者安全、健康、权利或研究评估的情况
6.研究者信息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省(州)
城市
1
医院
吴一龙;钟文昭
广东省
广州市
2
医院
操乐杰
安徽省
合肥市
3
医院
马少华
北京市
北京市
4
医院
杨帆
北京市
北京市
5
医院
杨跃
北京市
北京市
6
大连医院
李曼
辽宁省
大连市
7
医院
朱坤寿
福建省
福州市
8
医院
葛棣
上海市
上海市
9
医院
陈海泉
上海市
上海市
10
哈尔滨医院
徐世东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11
医院
刘俊峰
河北省
石家庄市
12
医院
邢文群
河南省
郑州市
13
医院
王胜
湖北省
武汉市
14
医院
王文祥
湖南省
长沙市
15
医院
邬麟
湖南省
长沙市
16
医院
崔久嵬
吉林省
长春市
17
医院
张录民
吉林省
长春市
18
医院
程颖
吉林省
长春市
19
医院
郭人花
江苏省
南京市
20
医院
刘宏旭
辽宁省
沈阳市
21
医院
张宇
江苏省
南京市
22
医院
田辉
山东省
济南市
23
医院
张鹏
上海市
上海市
24
医院
刘伦旭
四川省
成都市
25
医院
张真发
天津市
天津市
26
医院
耿庆
湖北省
武汉市
27
医院
李高峰
云南省
昆明市
28
浙江大医院
吴明
浙江省
杭州市
29
浙江大医院
胡坚
浙江省
杭州市
30
医院
叶敏华
浙江省
台州市
31
医院
陈奇勋
浙江省
杭州市
32
医院
张国俊
河南省
郑州市
33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医院
徐智
重庆市
重庆市
34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特色医学中心
王东
重庆市
重庆市
35
中国医院
曲秀娟
辽宁省
沈阳市
36
医院
张春芳
湖南省
长沙市
37
中山大医院
王铭辉
广东省
广州市
38
医院
王启鸣
河南省
郑州市
本试验信息来自CFDA“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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