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血与肺栓塞,如何治疗才能避免医疗损害
2025/3/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外科来说,术中出血相当常见,在使用止血药物后却出现肺栓塞,医疗机构要赔偿呢?
诊疗经过
患者因腰骶部及左下肢疼痛、麻木于某年10月3日到被告门诊治疗,当天15时许入住被告脊柱病区,10月8日行“L3/4、L4/5椎间盘摘除+椎管扩大减压+神经根管减压+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内固定术+L3椎体滑脱复位+横突间融合术”。10月14日19时许,突发病情变化,经抢救无效于22时许死亡。临床诊断:猝死:肺栓塞;L3/4、L4/5椎间盘突出症;L3椎体滑脱;S1/2、S2/3左侧骶孔神经根囊肿;左肾结石;低蛋白血症。
患者唐某的家属不同意尸检。家属将唐某的遗体拉回老家安葬。
诊疗过错
1,对术中失血量估计不足,术后未行相关检查以查找贫血原因,术后使用止血药物欠妥当;
2,对治疗中的并发症风险沟通、告知不到位;
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过错参与度为20%-40%。
法院说理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入住被告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关系,经鉴定,被告存在的“对术中失血量估计不足,术后未行相关检查以查找贫血原因,术后使用止血药物欠妥当”的过错与被鉴定人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起次要作用,承担次要责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20%-40%。该鉴定意见是由本院委托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鉴定意见存在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形,故该鉴定意见真实、合法,本院确认证明力。本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由被告对患者死亡产生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
术后使用止血药,合理吗?
骨科手术创伤大,出血量也大,当出血后明显会增加了患者围手术期并发症以及经济负担。出血原因除了手术切口直接出血外,手术创伤引起的纤溶亢进的失血比例不小。此外,止血带本身可以减少手术中的出血量,但随之引起的组织缺血再灌注损伤可以增强纤溶反应,增加出血。同时,骨科手术患者为血栓的高发人群,有术后抗凝的指征,也可能增加出血。如何平衡止血与出血之间的药物使用,是一个难题。因此,骨科手术使用止血药不是禁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中国骨科手术加速康复围手术期氨甲环酸与抗凝血药应用的专家共识》中明确提到术后使用止血药物氨甲环酸并不增加静脉血栓栓塞症的发生风险,但使用剂量、方法、频次要得当。减少术后出血的根本措施还是充足的术前准备和良好的术中操作。
术后出血的并发症,医疗机构承担多大责任?
在对裁判文书网上关于术后出血的案例进行搜索后,发现责任分配的范围从轻微到主要责任不等。实际上,有些患者遭遇的术后出血作为并发症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对于这种情况,若要求医疗机构全权承担赔偿责任则显得不公平。通过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可以看出,多数案例中确实存在手术操作不当或术后出血处理不足的问题。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没有固定的标准。因此,聘请具有专业医疗知识的律师来评估责任比例显得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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